| 试论康区藏族中的一妻多夫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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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区,是今四川省西部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习惯称呼。现有十八个县,按其方位又分为康南五县;康北七县;康东六县。全州总面积为149,481平方 公里,平均各县海拔均在三千公尺以上。全州人口共762,373人,其中藏族554,633人,占总人口的72.75%。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,在这些藏族 中,或多或少地保存着一种较为突出的原始群婚残余,即一妻多夫制。 早在一百年前,恩格斯就指出:“印度和西藏的多夫制,也同样是个例外;关于起源于群婚这个无疑是不无兴趣的问题,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。”恩格 斯只举了印度的纳伊尔人为实例来证明这种群婚现象,而对西藏的这种群婚未作进一步论述。一个世纪过去了,虽然有不少文章曾涉及过这个“不无兴趣的问题”, 但就此专文论述,却寥寥无几。本文拟以恩格斯《家庭、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》所揭示的原理为指南,从康区的实际情况出发,就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,借以抛砖 引玉。
众所周知,早在公元十三世纪时,藏族内部封建农奴制就逐渐发展起来。随着封建经济的普遍发展,反映到婚姻家庭上,与之对应的也是一夫一妻制占了 主导地位。但是,由于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,加上交通闭塞,自然条件和政治条件等诸因素,使整个藏区的政治、经济等发展极不平衡。这种不平衡状况影响到 婚姻家庭上,也就或多或少地保存了一妻多夫的群婚制残余。
兄弟共妻和朋友共妻,这是康区多夫的两种主要情况,另外,还有表面上一夫一妻,实际上这个妻子还有不同住的几个“丈夫”和妇女婚前性自由时的“多夫”,后两种情况在康区的比例要比前两种大一些。其具体表现为: (一)兄弟共妻这种多夫制家庭的形成又分成两种情况。 (二)朋友共妻 (三)一夫一妻家庭背后的“多夫” (四)女子婚前的“多夫”
关于藏族妇女的地位,历来有争论。有人认为“藏族是以男子为中心的,妇女没有独立的地位”,并以此概念去套多夫制家庭中的妇女,从而得出“妇女 的地位是很难堪的……每个丈夫都可以玩弄她、骂她,甚至打她,没有什么平等权利可言”③的结论。“这与康区的实际情况是有极大出入的,为了弄清这个问题, 有必要考察藏族妇女的实际地位。
一妻多夫婚姻本身,按恩格斯的划分,它是属于对偶婚阶段出现的例外情况。但从上面举出的四种多夫形式及妇女的奇特地位来看,又不能断定它就是对 偶婚形态的婚姻。因为它既包含普那路亚家庭的某些特征,又兼有对偶婚时期的重要痕迹,还有一夫一妻家长制的某些内容。因之,不能用恩格斯所划分的几个大阶 段去套,只能以这些理论作指导进行具体分析,才能弄清其婚姻家庭的形态。 但是,生产本身又有两种。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、衣服、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,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,即种的蕃衍。”①从康区 农奴制的剥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,农奴们的生活资料生产维持在最低限度,这一方面影响到人类自身的生产,另一方面又产生了适应这种生产、生活水平极低状态 的婚姻家庭,即一妻多夫制家庭。 | ||










